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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聘任有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97年9月8日)

97年9月8日台人(二)字第0970175761號函

學校擬聘任專責、兼職人員認有必要時,得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以杜絕性侵害犯行之加害人進入校園擔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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