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教師於任教期間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相關疑一案(98年2月20日)
98年2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80022773號函
所詢退休後教師於任教期間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相關疑一案。應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無溯及效力。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所詢退休後教師於任教期間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相關疑一案。應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無溯及效力。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