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延遲法定通報懲處等情乙案(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台訓(三)字第0980091516號函
98年5月22日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民意電子信箱詢問,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延遲法定通報懲處等情乙案,經轉交本部,說明為除遭社政單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罰外,為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11項已明確提醒,地方政府對教育人員未盡通報責任仍應追究行政責任。
98年5月22日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民意電子信箱詢問,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延遲法定通報懲處等情乙案,經轉交本部,說明為除遭社政單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罰外,為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11項已明確提醒,地方政府對教育人員未盡通報責任仍應追究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