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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98年12月4日)

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8年11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92191號令公布:

一、 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 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因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查證屬實者,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停聘案,於聘期或停聘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法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三、 又本部97年8月已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教師如有修正後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9款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請儘速函報本部列入不適任教師查詢名單,以確實列管。
四、 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辦理宣導或講習活動),本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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