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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校外實習(建教合作)期間遭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王昱婷

電 話:(02)77367827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1917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學生於校外實習(建教合作)期間遭性騷擾之處理機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適用範圍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而其申請調查受理及不服調查結果之申復受理,均為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權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適用範圍則係指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與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性騷擾者,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不服調查結果時應向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提起再申訴;「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範圍係指,凡不適用性平法或性工法者,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不服調查結果時應向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提起再申訴,先予敘明。

二、日前報載學生於校外實習遭性騷擾應適用何法一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101年6月8日勞動3字第1010014059號函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依該法第3條及第12條規定,係以受僱者及求職者為範圍。學生實習期間若非受僱者,則非屬性工法適用對象。

三、為加強學生於校外實習(建教合作)期間之保障,如學生遭性騷擾,行為人若為實習場所負責指導(執行教學或教育實習)學生之人員,則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所稱之教師,請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如遭該場所之其他人性騷擾,則不適用性平法,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協助學生向加害人雇主提起申訴。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中及高職、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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