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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簽名之效力、事件結案之定義及強化跨校案件之調查品質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 話:(02)77367823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2042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簽名之效力、事件結案之定義,及強化跨校案件之調查品質,請依說明辦理並周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旨揭事項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簽名之效力: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時應由調查小組成員親筆簽名為原則,惟調查小組成員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足資證明經小組成員確認者,亦生效力。

二、事件結案之定義: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6條第1項之精神,於性平會議決調查報告後(即完成性平會程序),即得列入結案之統計;至第二階段相關權責單位之懲處及申復救濟程序,以及第三階段後續教育輔導之評估屬個案之個別狀況,請各主管機關循相關督導機制進行考核。

三、強化跨校案件之調查品質:處理跨校案件時,請學校應注意事件之管轄權(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後,請依防治準則第10條至第14條釐清管轄權),並於調查時,通知被害人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害人學校所派參與調查之人具備調查專業人才之資格者,事件管轄學校應發予該調查專業人員出席費(本部98年1月20日台訓(三)字第0970253734號函諒達)。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人事處、法規會、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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