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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防治兒少安置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會議紀錄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 話:(02)77367823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2359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兒童局來函及會議紀錄

 

主旨:轉知內政部兒童局101年11月14日召開「研商防治兒少安置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會議紀錄」(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會議係針對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內發生性侵害事件之通報及輔導資源,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進行討論,會議決議摘述如下:

(一)跨機關建立相互合作機制部分:

1、有關兒少安置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之通報,建議社政機關(構)與教育機關學校間可循以下模式辦理:(1)機構係屬責任通報單位,如知悉機構內發生性侵害事件,應即通報家防中心;另如個案經評估後,有通知學校之必要性時,應儘速通知校方。(2)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等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並應辦理法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及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2、有關性侵害事件調查,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間之合作及分工模式,建議處理方式如下:(1)如該個案經機構評估後未通知學校者:性侵害事件發生之危機處理會議,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機構管理單位、主責社工與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一同參與,進行分工。另機構召開個案研討會議時,可依實際需要邀請學校教師列席。(2)如該個案經機構評估後已通知學校者:由學校依性平法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會議,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時,機構社工或主責社工應依學校之邀請,列席該項會議,提供事件及個案相關資訊之說明,協助學校決定是否需再啟動調查程序。

3、另為維護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如個案業經社政單位或警政單位調查後,學校性平會如欲再進行調查,建議應先詢問兒少個案本身之意願,以尊重個案之表意權。

(二)有關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個案之諮商輔導工作,機構與學校之合作事宜:於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工作方面,機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學校輔導室等,均有相關輔導資源,為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建議在提供個案協助時,可思考三方資源互相結合運用之可行性,並以事件發生場域之主責單位來統籌及運用相關輔導資源。

二、爰學校於處理學生間於安置機構發生之性侵害(含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上揭合作模式辦理,並積極聯繫整合相關資源,用以協助及輔導學生。

三、副本抄送公私立大專校院知照。

 

正本: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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