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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教師法」第18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公布一案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93-7862

聯絡人:賴羿帆

電 話:(02)7736-5722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0200152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師法第18條之1公布令

 

主旨:「教師法」第18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公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0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069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各單位

副本: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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