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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條款」 性侵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政大

◎立法院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條修正案」

未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如果已經聘用,應該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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