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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違反專業倫理(如涉及婚外情等私德爭議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政大

依教育部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示:
一)教師如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應將事件交由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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