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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事件相關人員之責任通報機制及責任-政大

一、依教育部99年2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027460號函辦理。
二、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條文附帶決議及性別平等教 育法等相關條文,有關校園性侵害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之規定,教育人員知悉保護性案件時,應依法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教育部提供之諮詢服務管道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賴冠廷(02)7736-7817、高瑞蓮(02)7736-7823。
(二)家庭暴力暨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賴冠廷(02)7736-7817、呂賴艷(02)7736-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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