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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轉知】現職法官及檢察官不應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教育部107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62328號函

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平會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成立調查小組時,其成員不得為現職法官及檢察官,申復程序亦適用之。其考量為調查小組之職權在於認定校園性平事件成立與否,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及個案之決定,且日後有爭訟可能性,屬法官及檢察官兼職限制之範疇。

原函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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