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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轉知】學校首長涉及性平案件申復疑義

函釋全文如附檔,以下為摘要:

  1. 提出申復時點:學校依據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管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
  2. 主動告知申復狀況:建議學校就當事人提出申復與否或申復結果,主動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審核案件之參考。
  3. 管轄單位: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
  4. 調查報告議決後,應再請當事人提書面陳述意見並審核:校長案件經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即已造成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予以解聘處分之效果。因此,主管機關性平會通過調查報告後,應通知當事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經性平會再次審議陳述意見,若未更動事實認定時,由主管機關將該校長應解聘之案件移送議處之權責單位審核解聘案。
  5. 申復規定:移送同時以書面通知該校長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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