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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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2156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委會來文
主旨: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12日勞動3字第1010085781號函(如附件)辦理,暨本部101年10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191724號函諒達。
二、依據性工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基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13條規定時,得依第34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性工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案請依函釋辦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中及高職、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訓育委員會


